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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赠房起纠纷武汉律师提前引用物权法
 
老人赠房起纠纷 武汉律师提前引用物权法
长江商报  2007-04-05 10:49:09.0  谭经田 
 
  

  刚通过的《物权法》还没有正式实施,武汉律师已开始“热身”。

  昨天上午,江岸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房屋合同连环纠纷案中,律师迫不及待地对《物权法》进行“引用”,以期法官能“参照”适用。

  老人赠房起纠纷 起诉讨房产

  2002年5月24日,冯爹爹将自己一套位于台北路的房屋赠予照顾自己的保姆徐某,同年6月过户,徐某取得房屋产权证。2004年9月13日保姆徐某将该房屋卖给黄某,9月23日黄付给徐房款15.5万元。10月10日下午,黄徐两人共同到江岸区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而在同一天,冯爹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予合同,并同时申请保全该房屋,当天下午法院向房产局送达了协助查封文书,次日上午的8时46分房产局对黄徐两人的房产交易进行了核准。2004年10月12日,黄取得房产局颁发的产权证。10月26日,黄又将房屋以20.2万元的价款卖给拆迁户胡婆婆,并在房产局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005年4月,江岸法院做出判决,撤销冯爹爹与保姆的赠予合同。期间,冯爹爹去世,其养子向江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胡婆婆已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法院支持了冯爹爹养子的诉讼请求,对胡婆婆的房屋证予以撤销。随后胡婆婆委托律师将保姆徐某和卖房屋人黄某及冯爹爹的养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律师提前引用《物权法》 

  在昨天的庭审中,胡婆婆的代理律师?中喜认为,法院的行政判决只是撤销了该房屋的行政登记行为,并未对合同的效力和房屋所有权做出判定。同时,胡婆婆为善意第三人,依法律规定,只要买方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房价,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买方当然取得了所有权。?中喜还引用今年10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要求法院“参照”适用。

  庭审中,保姆徐某未到庭,胡某认为自己是通过正当程序进行的房屋买卖,手续合法,且是在可信赖的房产局办理了买进和卖出权属转移登记,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胡婆婆所有。

  冯爹爹养子的代理人认为,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属限制流通物,不能随便买卖,购房合同违法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既然房屋产权证已被法院行政判决撤销,养子作为唯一继承人当然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由于案情错综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做出判决,将择日宣判。

  -相关链接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物权法,共5编247条。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将正式施行。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这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

  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录入时间:2007/4/8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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