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律师网-楚天律师网(湖北律师第一门户网站)-武汉律师-宜昌律师-襄樊律师-黄石律师!
律界新闻
 各地律师:武汉 黄石 黄冈 宜昌 襄樊 十堰 随州 荆州 恩施 咸宁 荆门 鄂州 孝感 仙潜天 律师注册 律所注册
 
论坛登陆 用户名:
密码:
本站法律顾问
  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武汉 深圳 成都)合伙人、执业律师,代理的“中国规模最大的民告官案”和“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分别被评为“1999年度中国十大案件”和“2005年度中国十大案件”。
  电话:13071299876
  email:wh148@126.com
  最新加盟律师事务所
  最新加盟律师
  tsSLAueP |咸宁 |TGaGhsM9') OR 918=(SELECT 918 FROM PG_SLEEP(18))--
  tsSLAueP |咸宁 |6L6ZifYY' OR 584=(SELECT 584 FROM PG_SLEEP(18))--
  tsSLAueP |咸宁 |-1)) OR 858=(SELECT 858 FROM PG_SLEEP(18))--
  tsSLAueP |咸宁 |-5) OR 730=(SELECT 730 FROM PG_SLEEP(18))--
  tsSLAueP |咸宁 |-5 OR 344=(SELECT 344 FROM PG_SLEEP(18))--
  tsSLAueP |咸宁 |4x8Ex7K4')); waitfor delay '0:0:18' --
  tsSLAueP |咸宁 |RWZDf6AR'); waitfor delay '0:0:18' --
  tsSLAueP |咸宁 |JJeVaa5r'; waitfor delay '0:0:18' --
 
各站联系电话
武汉:13397119295 李世辉律师
黄石:13207191707 王丹律师
黄冈:13871466611 余军律师
宜昌:13100641925 吴友芳律师
襄樊:13886118775 李凯律师
十堰:13035128177 桑池华律师
随州:13349921982 闵寿池律师
荆州:13007174121 伍军律师
恩施:13006170817 余建军律师
咸宁:13207154415 王文娟律师
荆门:13006367562 潘程律师
鄂州:13349880339 梅勇律师
孝感:13100641735 陈琳律师
仙桃:13986058091 冯力律师
 
[法律小常识]
 
 
 
 
 
 
 
 
您 现 在 所 在 的 位 置 为 : 新 闻 中 心 > >查 看 新 闻
  新闻中心>>查看新闻
 
  向准女婿收18万“婚姻保证金”
 
大足男子向准女婿收18万“婚姻保证金”

2007-8-14 9:55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为表海誓山盟的决心,上海小伙子王涌拿出18万元,给大足女友陈芳的父亲陈明天作为“婚姻幸福保证金”。哪知后来两人还是分了手。王涌向法院起诉,要求陈父返还“婚姻幸福保证金”。

  近日,市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陈明天要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向王涌收取的“婚姻幸福保证金”。

  收18万保证金

  据法院查明,2005年7月,上海市某物流公司的总经理王涌在上海与来自重庆大足的陈芳相识,随后,双方产生感情并相恋。陈芳的父亲陈明天先是极力反对,但已坠入爱河的陈芳根本不听。陈为考察王涌的经济实力,提出叫王涌拿出几十万元出来,以确保自己女儿将来的婚姻幸福。

  后经陈明天与王涌多次协商,最后决定由王涌支付18万元现金给陈明天作为“婚姻幸福保证金”。2005年11月,王涌为了爱情,与自己的母亲一起从上海来到大足,将18万元现金存进了陈明天的银行账户。

  王涌与陈芳回到上海继续相恋,陈明天再未表示反对。但在2006年4月,陈芳认为与王涌感情不合,提出分手,并于2006年9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陈明天见女儿婚姻不成,通过银行向王涌返还了5万元。王要求返还余下的13万元未果,便委托律师向大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明天及陈芳返还13万元所谓的“婚姻幸福保证金”。

  法院判决还钱

  大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婚姻是自由的,是男女双方感情升华的结果,不应建立在金钱之上。虽然陈明天并不是强迫王涌必须支付金钱,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自己女儿今后婚姻生活的一定保障,但其本身含有一定的彩礼性质。

  2007年1月30日,判决由陈明天返还向王涌收取的13万元人民币;驳回王涌请求陈芳共同返还13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明天不服遂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涌给付陈明天的金钱18万元,其目的是为了不让陈明天干涉其与陈芳的婚姻大事。因王涌与陈芳之间未形成婚姻关系,王涌要求陈明天返还财产,应予支持。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录入时间:2007/8/1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均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版权所有. 2004-2007. 湖北律师网 | 地址:武汉市武昌樱花大厦B座 2701室(武汉大学正门斜对面) | 邮编 430072
电话:027-87166006/87166629 传真:(027)87163996
| 电子邮箱:wuhan148@163.com | 网址:www.hubei148.com
武汉网福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