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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空间狭小我国现阶段应注重防止专利权滥用
 
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空间狭小 我国现阶段应注重防止专利权滥用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邢梦宇   2008年03月31日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呼吁要尽快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条例》。这一议题赢得了相当一部分代表和委员的赞同。他们认为,近些年来我国在部分高新技术领域受制于人,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基于这种背景,有必要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的行为进行立法限制。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

  滥用行为集中在专利权领域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李明德首先就对“知识产权滥用”这一命题提出了异议:“‘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就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而言,基本不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只有涉及专利权时,才可能发生滥用的问题。由于定义模糊,也就几乎不存在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立法限制的必要,现阶段我国更应该注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前,“DVD专利池”和“华为诉思科”等知识产权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这些都是因对专利权合理使用的理解存在差异而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专利权的保护方式,造成了权利滥用的可能性。”李明德一语中的。

  李明德进一步解释了可能造成专利权滥用的原因:“专利权所覆盖的技术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或者技术信息。专利权人对于该项技术发明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按照这种保护方式,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以后,他人即使独立开发了同样的技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甚至是那些率先做出发明但没有申请专利的人,使用该项技术时也会受到种种限制。这样一来,当某一种产品或者某一个产业必须依赖一项专利技术时,就不得不寻求该专利权人的许可。同样,如果专利权人拒绝许可,或者在发放许可的时候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就会形成对于专利权的滥用。”

  可能被滥用的专利技术不足10%

  “尽管专利权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但并非像很多人设想的那样严重。”李明德对于现阶段我国是否普遍存在专利权滥用情况给予了评价。同时,他向记者透露,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发生过一起请求强制许可的事例。

  他向记者介绍道,我国专利局在审查有关的技术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时候,主要是从技术发展的角度考虑。至于一项技术发明获得专利权以后,能否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则是由市场决定的另外一个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那些具有市场价值,可以制造出市场需求产品的专利技术,才存在权利人滥用的可能性。一般认为,能够制造出市场所需产品的专利技术,大约占整个专利技术的5%甚至更少。即使加上跨国公司交叉许可的专利技术,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技术,在整个专利技术中所占的比例也不会超过10%。

李明德进一步推论,在这5%到10%的专利技术中,权利人不顾专利法强制许可制度的威慑而滥用权利,或者不顾合同法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而滥用权利,其比例应当是少之又少的。

  防止滥用行为有法可依

  在“DVD专利池”案件中,我国众多DVD生产企业由于“陷入”国外巨头设置的专利池,从而不得不与之签订“不平等条约”,沦为国外品牌的生产加工基地,一度辉煌的DVD行业风光不再。对此,李明德表示,如果拥有专利权的企业存在拒绝许可、联合定价以求控制市场等垄断性行为时,其他企业可以选择诉诸法律来解决问题,在这一方面我国相关法律都予以了明确支持。

  李明德介绍说,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除此之外,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了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同时还规定了前后依存的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些条款的制定是为了防止拒绝许可行为的滥用。

  李明德强调说:“我国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也是对有关许可合同的限制。”
   
 
录入时间:2008/3/31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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