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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重点法条解读:检察院抗诉
 

刑诉重点法条解读:检察院抗诉
三校名师  2008-07-16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法条详解】

  1、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且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机关。可见,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是由下级检察机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只不过是通过了原审法院即由原审法院提出,因为原审法院可以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上一级法院。《刑诉解释》第240条规定,第一审法院应当在抗诉期限届满后的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上一级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2、对于下级检察机关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出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机关。根据《刑诉解释》第241条规定,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如果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由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如果上一级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抗诉的案件,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403条的规定,其可以指令下级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3、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根据本法第1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且应当开庭审理,这一点与对被告人的上诉不同,后者可以不开庭审理,即可以进行书面审。

  【备考提示】

  刑事诉讼中二审的审查范围与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区别:(1)在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2)在民事诉讼中,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3)在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相关法条】

  本法第187条;《刑诉解释》第240~241条;《高检刑诉规则》第401、403条。
   
 
录入时间:2008/7/16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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