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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武汉 深圳 成都)合伙人、执业律师,代理的“中国规模最大的民告官案”和“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分别被评为“1999年度中国十大案件”和“2005年度中国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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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河南版佘祥林冤案”褚律师昨再上最高人民法院
 

         蒙冤九年险遭“极刑”处死  真凶落网改判无罪

河南“佘祥林”张绍友获赔44

不满赔偿结果上最高院

 

             来源:武汉晚报  时间:20099年6月9日  记者:金文兵

 

获赔44万仍

最高法院讨说法获赔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申请国家赔偿案——今年55岁的河南农民张绍友,因“奸杀”侄女而差点被处极刑;入狱9年后,却发现真凶另有其人。该案的案情与发生在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很相似,因而被冠以河南版“佘祥林案”。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份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承认,“由于该案的错误判决,致使张绍友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精神也受到一定伤害”,并据此向张绍友作出2项国家赔偿:一是被无罪羁押的赔偿金34万余元,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但张绍友不服,现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赔偿申请。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由于《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蒙冤者很难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河南高院的这一决定在全国极为少见,是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

 

       与该案相对应,日前,3名警察因涉嫌对张绍友实施刑讯逼供,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张绍友还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这3名涉案警察及办案机关索赔。

 

       花季少女殒命

叔父成了“凶手”

 

       1999123,河南省沈丘县纸店镇小李庄村花季女孩张芬(化名)被人沉尸井下,其叔父张绍友含冤入狱。一个亲人惨死,一个亲人却是“凶手”,张绍友的侄儿张志明怎么也不相信,自己老实巴交的文盲叔父会做出这种人神共愤的恶事?他一直花费巨资追查真凶。9年后,一个神秘电话,指证了该案真凶是同村的胡小刚。

 

       2009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两份法律文书:一份是维持“胡小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终审判决;一份是“宣告张绍友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2008)豫法刑再终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

 

       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波三折

 

       走出牢笼的张绍友腿部已成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他的家人希望向国家机关讨个说法,于是辗转来到武汉,找到曾代理过湖北 “佘祥林案”的褚中喜律师,请他作为代理人,向河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

 

    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的法条,褚中喜律师搬出《宪法》第41条来应对——“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褚律师认为,这一法条中的赔偿应包含有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民事侵权和国家侵权结果和本质一致,国家机关侵权不能豁免或享有特权,否则就是放纵国家机关的不法行为,将使国家公信力蒙受损失,所以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国家侵权都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河南省高级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决定赔偿张绍友因无罪错误羁押3060天的经济损失3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但张绍友认为,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不足以弥补他精神上受到的巨大伤害,于是继续委托褚中喜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作出最终国家赔偿决定。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三涉案三民警

 或将面临牢狱之灾

 

此外,据有关人士透露,对张绍友遭受“肉刑”负有责任的3名警察,因涉嫌刑讯逼供罪,已被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张绍友被屈打成招的过程也被检察机关揭开—— 凶杀强奸案发后,警方在排查过程中,曾一直将真凶胡小刚列为重要怀疑对象,在对其作案嫌疑没有完全排除的情况下,涉案民警又将张绍友列为重点怀疑对象,带到一宾馆逼取口供。当张绍友不承认或“承认”得前后不一、矛盾百出时,办案民警就用脚猛踢张绍友的下身,辱骂殴打,强令张绍友“承认”强奸杀害亲侄女的全部“犯罪”事实。

 

对此,张绍友一方将在该案审理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涉案民警,对张绍友因蒙冤而造成的伤残应由原办案单位和直接施暴的警察共同赔偿。

 

 

 

 

 

 

 

                  

                                     2008)豫法刑再终字第001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张绍友,男,1954715生,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沈丘县纸店镇小李庄村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2000114被刑事拘留,同年23日被逮捕。20021224被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1120本院判决维持原判中对其犯强奸罪的判决部分,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被送往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2008522本院决定对此案再审,2008530本院对张绍友取保候审。

   辩护人褚中喜,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绍友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2)周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3)豫刑一终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豫法刑申字第13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122夜,被告人张绍友窜入其侄女张峰住室将其强奸,后恐事情败露,将张峰卡死在住室床上,后将尸体投入本村西南一个机井中。经法医鉴定,张峰系机械性窒息性死亡,属死后入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绍友的多次有罪供述、证人赵秀荣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绍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素梅、张绍军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绍友以没有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一审相同。但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张绍友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判决如下: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张绍友犯强奸罪的判决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部分,撤销原判对上诉人张绍友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张绍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强奸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审上诉人张绍友称没有实施杀人、强奸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本案并非张绍友所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张绍友无罪。

   经再审审理查明:原判及本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绍友于1999122夜将张峰强奸、卡死,后将尸体投入本村西南一个机井中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绍友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不能成立。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绍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素梅、张绍军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及本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张绍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强奸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刑以终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周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宣告原审被告人张绍友无罪。

    三、原审被告人张绍友不陈丹民事赔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殿福

                            代理审判员   赵琦婷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梁赞国

 

 

 

 

               

 

 

                              2009)豫法赔字第00001

 

   赔偿请求人张绍友,男,1954715生,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沈丘县纸店镇小李庄村人。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张绍友于200919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刑再终字第001号刑事判决无罪为由,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赔偿限制其人身自由3060天的赔偿金;二、依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三、赔偿其残疾赔偿金229541元;四、赔偿其母亲生活费28887元;五、在省级以上报刊、电视等媒体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114张绍友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3日被逮捕。20021224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周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张绍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张绍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素梅、张绍军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张绍友不服,提出上诉,20031120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豫刑一终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对上诉人张绍友犯强奸罪的判决部分;二、撤销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周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张绍友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张绍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强奸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绍友被送往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在张绍友服刑期间,本院院长发现本案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200852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刑申字第13号再审决定书: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08530本院对张绍友取保候审。经再审查明:原判及本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绍友于1999122夜将张峰强奸、卡死,后将尸体投入本村西南一个机井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绍友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不能成立。本院于20081225作出(2008)豫法刑再终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刑一终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周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宣告原审被告人张绍友无罪。三、原审被告人张绍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绍友共被羁押3060天(20001142008530取保候审)。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1225作出的(2008)豫法刑终字第001号刑事判决,就是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1120作出的(2003)豫刑一终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书的依法确认。由于本院的错误判决,致使张绍友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张绍友申请河南省高级法院因再审改判无罪赔偿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张绍友再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同时,精神夜受到了一定的伤害, 其要求精神随还赔偿,应予部分支持;但张绍友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229541元,因该侵权行为没有经过依法确认,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张绍友要求赔偿其母亲生活费28887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张绍友要求在省级以上报刊、电视等媒体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由于河南省高级法院已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张绍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故亦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张绍友被无罪羁押3060天的赔偿金(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8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后计算)。

   二、 赔偿张绍友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三、驳回张绍友的其他赔偿请求。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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