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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动环境公益诉讼不能再等
 
启动环境公益诉讼不能再等

2009-06-18 09:40:19 字号 打印 关闭

  环评未批,金沙江就已经被截流改道;龙开口电厂、鲁地拉电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等说明:我国仍处于环境危机时代。专家认为,危机时代更需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本网记者 郄建荣

  聚焦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名下的环境法学专家不在少数,江平、王利明、吕忠梅、王灿发、汪劲、周柯、常纪文、蔡守秋、王树义等都在此队伍中。
  从近日的华能集团旗下的龙开口电厂以及华能集团旗下的鲁地拉电厂因违反环评法被环境保护部叫停到较早的云南阳宗海污染事件,专家认为,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环境危机时代,在这一时期,公众的环境权益极易受到损害,而公益受损的时代就更需要加快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由于现有法律依据仍不充足,因此,环境法学专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景仍不免担心。武汉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树义认为,无论是修改现有的环境法,还是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都非三日之时就能完成。因此,他认为,启动环境公益诉讼不能再等,必须先“练”起来。

环境法庭已有突破公益诉讼仍鲜见

  从贵州省的清镇环保法庭到江苏无锡环保法庭再到云南省环保法庭,可以说,我国的环保法庭正在逐步被各地所认知,其数量也在逐步扩大。据业内人士介绍,以云南省为例,阳宗海污染事件发生后,该省在一个星期之内就成立了昆明和玉溪两家环保法庭,尔后又在澄江、通海建立了基层环保法庭,据他透露,目前,云南省还有三到四个环保法庭正在审批当中。
  与环保法庭的建立数量与速度相比,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显然滞后很多。
  武汉大学著名的环境法学教授蔡守秋做了一个统计,“到目前为止,真正可以称得上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不过几起。”蔡守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举出了五起,第一个案例是广州石榴岗河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第二案例是“塔斯曼海”油轮海洋环境污染案;第三个案例是“贵州受理环境诉讼案”;第四个案例是北京“华清园嘉园小区”案;第五个案例是北京大学的教授和研究生,代表松花江里的鱼类向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尽管北京大学教授与学生提起的这个诉讼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受理,我认为这个诉讼是典型的公益诉讼。”蔡守秋说,在这个诉讼中,北京大学的教授与学生没有得到额外的利益,不但没有得到利益,而且自己掏钱买车票到黑龙江哈尔滨去打官司,“是为公众办好事。”他认为,虽然最终法院没有受理,但它仍然可以称得上是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
  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环境公益诉讼实在太少。

学术界认识不统一高层迟迟难接受

  所谓环境公益诉讼,蔡守秋给出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和其他组织认为其环境权即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是因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常纪文则认为,环境公益诉讼至少包括三类诉讼,即行政诉讼类、民事诉讼类和刑事诉讼类。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何总是难产?“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目前我们国家不管是法学界还是学术界均存在不同的认识。”蔡守秋透露说,这也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迟迟未能被高层接受,未能在中国推行的重要原因。
  重庆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院主任陈德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诸多的局限性也导致了环境公益诉讼步履维艰。
  “尽管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讲到了,或者说比较笼统的讲到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是实际上它至少面临着三个局限。”陈德敏说,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他认为,这种限制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确立环境侵权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之一是,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加以扩大,但仍没有突破“与具体行政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限制;二是所谓“利害关系”诉讼理由的限定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公民或者组织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的起诉权;三是环境侵权诉讼原告的范围过于狭窄。
  以环境公益诉讼中一种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为例,常纪文告诉记者,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就是这类诉讼的立法存在着明显不足。“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不能对导致污染和破坏公共环境的非处罚性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常纪文说,这种立法状况对保护公共环境及公民的环境权益极不利。

环保法庭敞开大门公益诉讼望突破

  据王树义介绍,有关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理论的探讨,他本人就至少接触了3年。
  王树义说,有关法律制度的讨论已较成熟,“现在的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不能再等了,必须就现有条件能做多少做多少。”
  “如果大家都在等待,等待修改环境法,或修改哪一部法律,或希望我们在立法上把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一下,把原告主体受理的问题,费用的问题等等都一揽子解决。”王树义说,这些绝不是在短时间内可以做完的事。他认为,法律是对成熟社会关系的一种调整和总结,因此法律总体来说是滞后的。
  “在法律规定明确显缺失的情况下怎么做?有没有技术上的处理?”王树义说,有。他认为,可以充分发挥法院的推动作用。
  “我希望国家快速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因为法律是滞后的,但是法官要是等着制度确定以后才办案件,这可能跟社会的脱节太大了。”这是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副庭长马芸的一个心愿;而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院长刘明的期待是,争取今年就做一个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行政案件。
  而一直致力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则表示,他们有可能在今年下半年提起一起比较典型的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武汉大学环境法教授别涛说,他对这个诉讼非常期待。

   
 
录入时间:2009/6/23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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