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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容酒后驾车是对公众的犯罪
 
宽容酒后驾车是对公众的犯罪

2009-07-03 10:07:14 字号 打印 关闭

 徐迅雷

  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如何进行有效的防范,一直是个社会性难题。个人的责任心、文明程度当然很重要,“文明驾车”首先是个人的文明开车。但个人素质确实天差地别,不可能一下子齐刷刷都长高了,你能指望那搞房地产暴发起来的经理,能让文明素质也立马暴发起来?显然不可能。就是那位把车子转让给肇事者的公职人员,一张口也说“不就是赔钱嘛,反正他有的是钱”,半点法律责任意识都不见,远没有《疯狂的石头》中那些动辄说“素质素质”的小偷那样重视素质。
  对不同身份的人,社会性管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某地检察系统对本系统人员的酒后驾车进行严格管理,制度规定一经查实先开除再申述,这就很有管束力量———你要喝酒,那就别开车,你要开车,那就别喝酒,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去年11月,河南南阳有一民警酒后驾车,致群众1死2伤,并且逃逸,当地官方第一时间连续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警方的快速处置,获得了公众好评。
  但是,对于非公务身份的人,如何教育管理,如何预防和惩治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就变得比较困难。有些人起先激动喝酒,随后激动开车,三天两头都这样,早已成了习惯。新加坡交警在去年发起了“酒后别开车”运动,“以酒攻酒”,其方式别出心裁,可见做事之用心。他们宣传方式是“以毒攻毒”———用来预防和提醒驾驶员酒后不开车的,就是酒品名称或喝酒常用语,把英文语词作近似意义的解释:酒吧里深受喜爱的鸡尾酒“血腥玛丽”,被交警部门解释成“如果酒后开车,一旦发生车祸将导致血溅四处”;酒客们常说的“来一杯‘加冰块的威士忌’”,则变成提示语“如果醉酒开车被逮捕,生活及事业将会受挫”;而对最后一杯酒的称呼“OneForTheRoad”,被演绎为“若是酒后驾驶出车祸,那么魂断公路的名单上就又多了一个人的名字”。变常用语为宣传语,可潜移默化地提醒“喝了酒就别开车”。
  社会性的惩治措施,主要依靠司法法律。司法法律如果失之于宽泛,那就不能起到应有的惩治效果。在我国香港,法律规定:酒后驾驶者最高可被判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3年。法庭对公众人物更不客气。著名艺人梁家辉酒后驾车,并与小巴相撞,那后果不算太严重,最后还是遭到重罚,被判监禁两个月缓刑3年、罚款1万元、停牌3年。在执行法律的审判层面,是有从宽与从严之别的。香港法官的判罚,是基于“公众人物知名度越大,社会影响力越大,社会责任也越大”的观念,所以对明星严格要求。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驾驶通常比一些疯狂飙车为害更烈,事实上已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所以,理应予以严惩。套用一句老话来说,那就是:对酒后(醉酒)驾驶的宽容,就是对社会公众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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