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晋璇 发布时间:2006-08-11 09:01:51
湖北律师网讯 17岁女孩在自己打工的饭店饮酒过量死亡,家属以饭店对服务员实施“封闭式”管理、应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为由,将饭店告上法庭。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诉讼请求。
17岁的兰兰(化名)2005年3月被哈尔滨市一家饭店聘用为服务员,与店方约定在饭店吃住,月工资300元。一个多月后的一天晚上,兰兰由于心情不太好,在饭店停业后,她打发同寝室的服务员小红(化名)到前台取了一个沏茶的茶壶,从饭店酒桶内倒出1公斤左右散装白酒后拿到楼上寝室。随后,兰兰又让同一寝室的服务员小晴(化名)到楼下前台拿了四个口杯,在没有菜的情况下,三个女孩子开始喝酒。兰兰因饮酒过度引起了严重呕吐,而且还大声哭起来。饭店老板娘王某听到哭声,上楼来到寝室发现她们喝酒,询问了一下情况,让服务员将兰兰的呕吐物进行了清理。然而,第二天早晨8时许,大家发现兰兰情况异常,虽然急报了120,但兰兰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兰兰系乙醇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饭店老板送给兰兰家属1万元。但是兰兰的家属认为,饭店是“封闭式”管理,孩子死亡,饭店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于是将饭店老板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兰兰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服务员寝室内),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饮酒,而且17岁的兰兰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饭店明令禁止服务员饮酒,而兰兰私自拿饭店的酒喝,且因为自己饮酒过度致乙醇中毒死亡,对死亡的后果应由兰兰本人承担责任,被告不具备法定监管责任。因此,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院。哈中院认为,监护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兰兰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这一责任不能因为兰兰到酒店工作而转移给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主张饭店对兰兰的死亡结果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终审判决,驳回兰兰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