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协议书
赔偿请求人:佘祥林
委托代理人:禇中喜,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佘锁林,系佘祥林之兄
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陈华 (荆门中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枝林 (荆门中院副院长)
赔偿请求人佘祥林因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经佘祥林代理律师禇中喜与荆门中院副院长李枝林互相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一、由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佘祥林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255894.47元(4009天x63.83元);
二由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佘祥林家人支付的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应为3600元,扣除京山县公安局已支付的2500元)。
上列二项费用合计256994.47元,款到生效。
赔偿请求方签字:佘祥林(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字:禇中喜(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字:佘锁林(签名)
赔偿义务机关院长签字:李枝林(签名)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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