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了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后,宣布二审休庭,择日再进行判决。此案的原告陈刚利,是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河滩组的一位农民。今年1月24日,他因“妨害公安人员执行公务”被泾阳警方带走,先是进行治安处罚,继而被判劳教1年6个月。可是,对裁定书的说法,陈家却并不认同。陈刚利在有效期内向省劳教委提出了复议申请,但省劳教委最终还是维持了咸阳市劳教委的决定。8月9日,陈刚利诉咸阳市劳教委要求撤销劳教决定一案在咸阳市秦都区法院立案。在法庭上,陈妻出示了陈刚利在看守所里写在卫生纸上的“复议申请”,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9月22日,秦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咸阳市劳教委对原告陈刚利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维持咸阳市劳教委对原告陈刚利的劳动教养1年6个月的决定。
陈家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昨日上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对此案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晓飞律师在行政诉讼状中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违反法定的审理程序,请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也进行了有关陈述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