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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复还是正常辞退宁波开审工会主席维权案
 

报复还是正常辞退 宁波开审工会主席维权案

该案引起全国总工会关注,市、区两级总工会派人旁听庭审

作者:张水萍 余建文  发布时间:2006-04-28 09:20:28


    中国法院网讯   一名香港独资企业的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从部门经理被降为普通化验员,后又被企业以旷工为由辞退。本月初,当事人彭先生与雇主单位打起了官司。4月26日,宁波首例“工会主席维权案”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彭先生是哈尔滨人,2002年7月进宁波正大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品管部经理职务。2004年12月,经公司职代会选举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担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3年。

    彭先生在法庭上说,2005年6月底至9月间,因母亲生病,他曾两次请假回哈尔滨照料。其间,公司总经理刘某宣布免去彭部门经理职务,降为化验员,取消了经理级员工的补贴待遇,并停发了4个月工资。彭遂向上级工会反映。后彭某身体不适,住院治疗两个月。公司以彭先生连续旷工74天、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辞退决定,并于去年11月30日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彭先生说,至今他已有10个月未领到工资,生活陷入困境。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公司未经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擅自免除彭先生的职务,随意调动工作,变更劳动合同,以致最后无事实依据将其辞退,违反了《工会法》、《劳动法》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彭先生认为,自己所受的遭遇,是因为在担任工会主席期间,积极为员工争取权利和福利,结果被新任公司领导“难看”,有意排挤所致。

    为此,原告向北仑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免职决定和辞退决定,依法补签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即工会主席一届任职期满),补发工资,并赔偿原告维权所造成的1.6万元经济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维权行为,不仅是个人维权,也是履行工会的职责,维护《工会法》的正确实施。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彭先生所说的请年休假、住院、上访维权等情况,均没有按照企业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属于连续旷工,时间累计长达74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公司免除彭的部门经理职务,是因为他工作不称职,属于正常的企业内部人事调整。将彭某免职以及最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都是事出有因,公司本级以及北仑区上级工会对此也没有异议。原告不能因为有工会主席的身份,就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特权。为此,被告方除同意支付病假工资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12月,彭先生和公司已经就此事提请了劳动仲裁。今年2月底,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要求公司补足彭先生工资差额和病假工资差额共5000余元,驳回彭的其他仲裁请求。彭先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这起工会主席维权案,引起了全国总工会和各地地方工会的关注。昨天的庭审,市、北仑区两级总工会都派人参加了旁听。经过长达4小时的庭审,应原、被告的要求,法官宣布休庭,择日进行法庭调解。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王部长事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按照《工会法》及《<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企业、事业单位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工会筹建负责人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会或当事人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及时纠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王说,就本案而言,企业的做法,涉嫌侵犯了彭和一级工会的权利,认为彭旷工是否符合事实,有待法院的判定。彭向上级工会反映情况,提请处理是在履行其工会主席的职责。对此,《工会法》及《<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对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工作、职业保障,均作了专门规定。因此,本案虽属劳动争议案,但在适用法律时,宜按专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予以处理。市总工会希望双方协商处理此事。

   
 
录入时间:2006/4/28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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